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5年6月28日至105年7月11日間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共計11場次。接連二周與會的相關局處代表、學者專家以及民間團體如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針對國家報告第二稿及其附件依據第一輪會議結論需增修釋疑之點次逐條討論。因目前國家報告撰寫之結構已經底定,民間團體就目前文字或認為疏漏處提出疑問或建議,主責該點次之相關局處代表以口頭當場回覆或斟酌事後補提完備之數據或相關資料。會議中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針對墮胎、兒少性侵、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家長權、無障礙機械及非機械遊樂設施等議題有所發言及提問。

其中關於第170點及附件17、18所著墨之「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國家報告以場次數及區分男女性別方式呈現數據似乎焦點錯置,應該思考國家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之「目的」究竟為何,而非將性別主流化高舉為自我目的或無限上綱反使各類數據為了性別而性別產生分析盲點,以致忽略根源問題。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建議政府應以非典型家庭(如新移民家庭、單親家庭、未婚生育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受刑人家庭、身心障礙家庭、原住民家庭等)及高風險家庭之「家庭結構」輔以「家庭因素」(如貧窮、暴力、吸毒、寄養、犯罪等)交叉分析之數據,探究該類型家庭是否真正得著其所需要且足夠的教育資源或各類協助。究其原因,舉辦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講座或活動之現實狀況往往是「有問題的沒來,來的都沒問題。」例如,一個貧窮的隔代教養家庭,阿公阿嬤可能為求一家子的溫飽只能靠著擺攤或等待學校團膳的剩食,如何期望其有時間、精力或均有相當教育程度可以參與講座或課程? 觀諸104年行政院提出的家庭政策[1]亦不乏此類守株待兔式的被動政策,真正的弱勢兒少只有繼續地被邊緣化,成為各方角逐資源大餅下的犧牲者。而其中關於家庭資源中心知名度不足、人力資源缺乏、與他服務單位似有疊床架屋之虞、各縣市分配不均等問題監察院亦於102年及103年提出調查報告和糾正文。綜觀我國之家庭政策似乎淪為一塊又一塊的大餅,華而不實,真正需要吃的人根本吃不到。更遑論台灣目前兒少及家庭政策主責單位組織層級過低、財政困窘、預算監督能力不足、經濟衰退,家庭政策缺乏一致性、連貫性、前瞻性之全方位整體規劃,已屬有限之資源時而錯用、時而濫用,真正需要協助的家庭及兒少似乎只能自求多福,隨人顧性命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兒童權利公約》得到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當中只有美國南蘇丹索馬利亞沒有加入[2]。美國方面除了司法體制的考量外,很重要的因素是其國內「家長權」意識之高度抬頭,此頗值得台灣家長與家長團體之關注與借鏡。觀諸國際公約及我國國內法不無尊重父母保護及教養權利和教育事務之參與權;然而諷刺的是,從課綱、教科書審議乃至各級性平委員會之組成,無論是程序參與權或實質決定權,家長未被賦予各公約與法律所稱之權利或僅一至二名極少數代表而無從落實其權利。反觀美國家長及家長團體堅決捍衛其家長權,不僅反對簽署邏輯矛盾、實質上稀釋其權利之兒童權利公約,強力抨擊濾水器其日益薄弱的家長權司法保障,更積極訴求將最高法院70年來承認的家長權清楚的納入憲法的明文保障中,指稱此為挽救逐漸被侵蝕之家長權的唯一解決之道。

美國PARENTAL RIGHTS. ORG列舉關於兒童權利公約父母需要知道的10件事[3]

.父母不能再對孩子施予合理的體罰。

.對於17歲11個月又29天的殺人犯,不得判決無期徒刑。

.兒童有權利決定他們的信仰,父母僅能給予建議。

.當對兒童最佳利益認知有衝突時,政府有權決定,而非父母。

.當兒童不同意父母的決定時,兒童的「自由表意權」允許他尋求政府的複審。過濾器 水世界

.根據現行的解釋,將政府的資源投注在國防比兒童福利多,過濾器 光頭水是違法的。

.兒童享有賦予法律上可執行的休閒權。

.如果基督教學校拒絕教授基督教以外的世界觀,並且教導基督教為唯一的宗教,是與公約29條是相違背的。

.允許父母選擇讓孩子不接受性教育,這是違背CRC的。

.兒童不需經由父母的知悉與同意,可接受與生殖有關的健康資訊及服務,包括墮胎。

[1] http://www.miaoli.gov.tw/cht/newsview_snyc.php?menuID=974&forewordID=213778&secureChk=19b6cb8c10725fe07cb02f357bd8c762

[2]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92%E7%AB%A5%E6%AC%8A%E5%88%A9%E5%85%AC%E7%B4%84

[3] http://www.parentalrights.org/

作者/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尤怡雯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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